供應商打了款不發貨、發了貨不打款、采購打了定金不要貨、收了貨卻找借口驗收質量不合格、采購方隨意取消訂單類似的合同違約情況也很多,造成債權人投入大量的資金、時間、精力研發生產的產品利益得不到保障,追討這種合同債務其實也不難。
債務大致情況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簽訂了 《電梯IC卡刷卡系統產品——采購戰略合作協議》,并根據采購戰略合作協議簽訂了《采購補充協議》,就定制的具體產品名稱、型號、 價格、項目等均作了約定,訂單總金額人民幣877467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生產了定制產品的樣品,樣品經被告驗收合格, 隨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約定生產了全部產品。2015年1月23日,被告口頭告知原告要求取消一半數量訂單,并拒絕提供具體的收貨地址。 原告因已生產完畢,擬繼續履行合同,但由于未約定送貨地址,故在被告不配合情況下無法履行送貨義務,即無法達成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交易陷入僵局。
追債受理過程
被告辯稱,原、被告簽訂的采購戰略合作協議中約定,原告需提供28套產品給被告測試, 試用期為三個月,因原告提供的測試產品未獲得被告認可,致使采購合作協議并未實際履行,因此被告只需向原告支付28套測試產品的款項, 共計人民幣58879元;此外被告采購的電梯IC卡系統是通用產品,并非定制產品。
深圳湘軍追債公司在分析本案過程中發現,原、被告簽訂的采購戰略合作協議中約定:雙方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后,在合作范圍內,就具體的項目實施再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被告根據不同項目需訂購產品的數量、配置來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并由補充協議約定交貨地點;自交貨后三十日內被告未提出書面異議的, 視為產品通過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被告應支付《補充協議》合同總金額的95%。
深圳湘軍追債公司經過分析研判后,向本案承辦律師給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被告主張因原告公司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故拒絕向原告提供具體送貨地址,不再繼續履行合同, 但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應屬被告單方違約。
二、由于系定制產品,無法轉賣獲取與合同約定的相當利益回收,故訴訟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有利于委托人,而非請求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三、根據鼓勵交易原則,無論是否屬于定制產品,在原告未違約的情況下,均有權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何況根據雙方之間的協議,原告提供的電梯IC卡刷卡系統產品系根據被告電梯的品牌、樓層所定制,顯然屬于定制產品。
本案最終經法院判決:
被告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33602.2元。
深圳湘軍追債公司觀點:
本案被告系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背景,與原告簽訂合同時被告處于強勢地位, 原告為爭取該訂單,對合同中關于送貨地址等關鍵信息約定不明時亦予以退讓妥協,致使發生糾紛時,較難維護自身權益。 由于合同約定必須送貨且經被告驗收合格后,才可要求付款,現被告不提供送貨地址,致使原告無法完成送貨、安裝、 調試的合同義務,原告認為系自己簽訂的合同約定有漏洞,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且原告投入了大量資金成本制作訂單產品, 在不能繼續履行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即使能夠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獲得的違約金仍舊無法使公司脫離困境,故原告老板余某終日困惱、煩悶。 經咨詢后選擇訴訟代理模式委托深圳湘軍追債公司處理,在得到深圳湘軍追債公司給出的案情分析及訴訟策略后,余某當即安下心來,回家坐等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