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離婚把房產過戶給妻子是否能逃避債務
為了逃避債務,逃避法院執行,欠債人辦理離婚,把房產過戶到妻子名下,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真的能逃避債務呢?
按照執行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執行之前,已經辦理離婚,夫妻財產已經分割,房產已經過戶到妻子名下,如果是丈夫欠債,那么法院不能執行已經過戶到妻子名下的財產。
很多欠債人就是利用這一執行規定,欠債后辦理離婚,轉移房產,及其他財產到妻子名下,來逃避法院執行。
我們通過真實的案例來分析這個問題,看上述行為是否真的能逃避債務。
2、劉某于2018年3月提起訴訟,要求吳某還款,及拖延付款期間的利息。
3、劉某代理律師到民政局調取到吳某與妻子李某的婚姻登記情況,顯示兩人于2018年5月離婚,婚內唯一的房產歸妻子劉某所有。到房屋管理登記中心調取該房產的登記情況,顯示在2018年5月,該房產全額過戶到李某名下。
4、2018年8月,法院判決吳某償還貨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經法院執行,沒有查詢到吳某的任何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
5、劉某聽取律師意見,另案提起撤銷之訴,對吳某夫妻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請求撤銷。
6、法院認為吳某夫妻在訴訟期間離婚,離婚協議將婚內房產全部歸妻子所有,導致吳某無財產清償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劉某的利益。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7、撤銷之訴生效后,吳某及妻子償還了劉某的貨款及利息。
2、吳某無償轉讓全部房產給妻子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作為債權人的劉某有權撤銷債務人吳某無償轉讓財產給妻子的行為。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的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婚姻登記條例》十一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按照執行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執行之前,已經辦理離婚,夫妻財產已經分割,房產已經過戶到妻子名下,如果是丈夫欠債,那么法院不能執行已經過戶到妻子名下的財產。
很多欠債人就是利用這一執行規定,欠債后辦理離婚,轉移房產,及其他財產到妻子名下,來逃避法院執行。
我們通過真實的案例來分析這個問題,看上述行為是否真的能逃避債務。

案情摘要
1、吳某從2015年起欠劉某貨款25萬元,一直躲避不予償還。2、劉某于2018年3月提起訴訟,要求吳某還款,及拖延付款期間的利息。
3、劉某代理律師到民政局調取到吳某與妻子李某的婚姻登記情況,顯示兩人于2018年5月離婚,婚內唯一的房產歸妻子劉某所有。到房屋管理登記中心調取該房產的登記情況,顯示在2018年5月,該房產全額過戶到李某名下。
4、2018年8月,法院判決吳某償還貨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經法院執行,沒有查詢到吳某的任何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
5、劉某聽取律師意見,另案提起撤銷之訴,對吳某夫妻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請求撤銷。
6、法院認為吳某夫妻在訴訟期間離婚,離婚協議將婚內房產全部歸妻子所有,導致吳某無財產清償債務,損害了債權人劉某的利益。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7、撤銷之訴生效后,吳某及妻子償還了劉某的貨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1、離婚協議包含了財產、人身關系兩個部分,人身關系部分不能撤銷,但是財產部分,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2、吳某無償轉讓全部房產給妻子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作為債權人的劉某有權撤銷債務人吳某無償轉讓財產給妻子的行為。

法律條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的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婚姻登記條例》十一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律師小結
可見,很多情況下,通過離婚把房產過戶給妻子并不能逃避債務。相關文章



